出差辦法

經99.04.09理事會會議通過

一、本會會員因公出差報支旅費,依本要點辦理。

二、凡本會會員奉派出差,應於差畢後十五日內填報出差旅費報告單,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支。

三、本要點所稱旅費包括交通費、住宿費、膳雜費等三項。

四、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汽車、火車、捷運、輪船、駕駛自用汽(機 )車等,皆以自強號現行票價報支。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 搭乘便車者,不得報支。又,駕駛自用汽(機)車者,不得另行報支油料 、過路(橋)停車等費用;如發生事故,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。

五、凡出差在二日以上有住宿者,須以收據報支住宿費,其報支標準:每日 1500 元報支。

六、膳雜費報支標準:每日500元報支。 短程出差 30 公里以內者,每日膳雜費100元報支。短程出差範圍如附件一。

七、搭乘飛機、高鐵者,須另檢附登機證存根、高鐵票根或購票證明。

八、會員因公出差,若校外單位已補助旅費者,不再報支。

九、本要點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